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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19 9月1日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開跑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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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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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納及申報,自104年9月1日起開跑,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該局網站首頁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讓營利事業「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動動手指,即可方便快速取得最新暫繳申報相關資訊。
 有關104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
 一、 暫繳申報期間: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二、 暫繳稅額計算:
(一) 營利事業按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按上開方式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繳納暫繳稅款。
(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及繳納其暫繳稅額。
 三、 申報及繳稅方式:
(一) 營利事業若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繳納暫繳稅款後,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事宜。換言之,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繳納暫繳稅款,不需辦理暫繳申報。
(二)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104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已繳納之國外稅額及大陸稅額,得依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 暫繳稅款由營利事業以現金自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
 四、 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 營利事業按其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104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四)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及公有事業。
(五)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六) 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無應納稅額者或104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七)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補充說明,104年度須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除有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需檢附紙本外,其他之附件,可以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資料。若有任何有關暫繳疑問,請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由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