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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2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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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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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依稅法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應就其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直接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則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
    該分局舉例,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非營業收入320萬元(出售土地增益2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1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且甲公司所經營業務其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若甲公司逕就營業收入淨額加計應稅之非營業收入,直接申報課稅所得額為37.2萬元〔(營業收入500萬元+房屋增益1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則並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甲公司應自行調整為全年所得額達331.2萬元〔(營業收入5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土地增益200萬元+房屋增益100萬元〕以上、課稅所得額131.2萬元〔全年所得額331.2萬元-土地交易所得200萬元〕以上,才得以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