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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2 欠稅不到2萬 可到超商繳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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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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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納稅人因欠稅遭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欠繳稅款不超過2萬元,可以直接至超商繳納。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欠繳的稅捐如果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營業稅,以及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等地方稅時,經移送行政執行,納稅人可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發出的傳繳通知書,在繳款期限內至全國各地便利商店繳款。

便利商店可代收的欠稅款,包括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及地方稅,繳納金額未滿2萬元(即移送金額與滯納金,加上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合計需未滿2萬元)案件。

財政部說,納稅人可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印製附有繳款條碼的傳繳通知書,在繳款期限內就近至全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費。財政部指出,四大便利商店全國據點超過9,000個,具有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及免收手續費的優點。

除了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發出的傳繳通知書外,財政部提醒,一般繳稅案件,納稅人若憑稅捐機關印製附有繳款條碼的繳款書,在繳款期限內也可以到全國各地便利商店繳款,可繳納金額同樣以2萬元為限。

財部呼籲納稅人,利用超商管道繳稅後,應自行保留已加蓋收款章的傳繳通知書、繳款書及交易明細表至少五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