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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3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 從寬認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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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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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發票非由交易對象開立 但能提出文件證明相關事實 會計帳冊仍屬完備 可扣除前年度虧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有進貨事實,但取得的統一發票不是由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時,若能符合相關條件、且可以提出交易文件證明有交易事實,並沒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營業人仍然可以依照所得稅法關於「盈虧互抵」的規定,扣除前年度的虧損。

「盈虧互抵」是指營業人以某一年度的虧損來抵銷以後年度的盈餘,可以減少以後年度的應付稅額,因此有節稅的效益。

根據所得稅法,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如期申報,就可以適用盈虧互抵的權益。

國稅局指出,上述情形稽徵機關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最重要的要件,營利事業必須依照所得稅法和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且取得憑證。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確有交易事實,但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已從寬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標準。

國稅局表示,有前述狀況的營利事業,在兩種狀況下仍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一是該筆交易已經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對象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對象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沒有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對象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2015-10-23 01:45:4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