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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6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於明年1月1日起跑,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重點整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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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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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房屋、土地符合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2年以內的條件者,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重點式的整理了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以房屋、土地的取得時間來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或是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
因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105年出售房屋、土地會有新、舊制並行的情形,該局特別指出簡單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方式。
(一)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新制。
(三)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者:
1、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適用舊制。
2、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者,則適用新制。

二、新制的課稅方式及稅率: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方式與稅率,該局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外簡要說明如下表:(詳附表1)

三、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課稅稅基計算如下表,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詳附表2)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適用新制者,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且土地增值稅也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但若屬適用舊制之免稅土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