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04-10-29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4
http://www.fuhua.url.tw/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3-2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本局稅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之情事,縱然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之費用屬實,嗣經稽徵機關剔除該筆薪資費用後,核定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故甲公司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按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