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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06 檢舉逃漏稅不得以公開資訊為具體事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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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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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邇來受理之檢舉案件,部分以新聞、網路、報章雜誌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捐,因非屬檢舉之具體事證,檢舉人仍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說明,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隨意啟動調查,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供各級稽徵機關一致性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明細、物流單據、合約書及付款證明等。倘檢舉人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稽徵機關得免議存查。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而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之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