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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27 田先生為何今年收到水果園的地價稅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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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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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在11月1日開徵了,田先生在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上種植菓樹多年,從未收到地價稅單,為何今年卻收到地價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田先生所有市郊的土地,多年來因位處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且種植菓樹供作農業使用,因此依規定可以課徵田賦,又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所以田先生的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又供作農業使用,就不須繳納地價稅。但隨著道路、排水溝等設施陸續完成,田先生的土地在103年已列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仍作農業用途,但因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要件就要改課地價稅,所以田先生在公共設施完竣的次年,也就是104年就會收到地價稅單,田先生知道其土地的公共設施已臻完善後,也欣然表示願意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等四項設施已建設完成而言。

 

更新日期:2015/1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