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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3 未成年買房 用受贈金免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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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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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張資金來自歷年受贈 屬子女帳戶的錢 須申報並提出相關文件 才免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如果要主張未成年子女是以歷年來受贈的資金置產,不屬於當年度的贈與行為,需要依法向國稅局申報,並且主動提出置產相關的資金流程與來源文件,才能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未成年人沒有工作能力,其名下若有大筆股票或不動產,購買財產的資金來源通常是股利或是父母贈與。

一般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購買的財產,會被國稅局視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依法對其課徵贈與稅。但若支付款項確實來自該子女的自有資金,就可以免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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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民眾要主張子女置產的財源,來自歷年受贈累積的資金,用的是「自己帳戶裡的錢」,就須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資金流程和來源。稅捐機關確認情形屬實之後,就會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不會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稅。

國稅局補充,有些民眾會在合法範圍內進行節稅規劃。舉例來說,常可見到民眾分好幾年贈與未成年子女金錢,每年的金額都安排在法律規定的免稅額以下(目前父母每人每年的額度為220萬元),日後再將整筆資金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股票,就不用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最好另外備齊可以證明資金收付的文件,像是存款簿或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才能佐證受贈後資金的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