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4-12-07 問答/伙食費免計入薪資 每人每月限2,400元 2015-12-07
台南市唐小姐問: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之伙食費,每人每月多少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自今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之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限額內免視員工薪資所得。營利事業若於規定發布後,因未能及時辦理提高伙食費作業,俟於實際補發時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今年1至3月每月伙食費1,800元,4月公司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前三個月伙食費至2,400元,則加發與原發給部分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伙食費之申報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後,仍可列報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