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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7 問答/伙食費免計入薪資 每人每月限2,4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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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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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唐小姐問: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之伙食費,每人每月多少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自今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之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限額內免視員工薪資所得。營利事業若於規定發布後,因未能及時辦理提高伙食費作業,俟於實際補發時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今年1至3月每月伙食費1,800元,4月公司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前三個月伙食費至2,400元,則加發與原發給部分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伙食費之申報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後,仍可列報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