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4.12.21 賣自住房地所得 400萬元內免稅 2015-12-21
六腳鄉林小姐問:明年起實行的房地合一稅制,我自住的房屋出售有沒有租稅上的減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屋連續滿六年。(2)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持間在兩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