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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2 勞工獲賠償性醫療補助 免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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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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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遭遇職災,企業提供醫療補助,徵免稅待遇大不同。財政部指出,企業給付非屬勞基法應付醫療費用,即屬補助性質,受領員工需報繳所得稅;但有具賠償性質的醫療補助給付,依法受領員工可以享有免稅。

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領取公司給付的醫療補助,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時,雇主給付的醫療補助即有賠償性質,有填補其因職災無法工作的經濟損害之意,員工領取這類依法給付的醫療補助,可以免納所得稅。免稅所得的範圍包括: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至於職業病的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的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不過,並非公司給付因職災所受損失的補助費用,均可免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若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由公司提供的營養費等補助金,因非依法需給付項目,具有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說,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的補償金,同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雇主給付這類免納所得稅的補償金給員工時,亦毋須辦理所得稅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