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4.12.23 扣取稅款逾期繳納 每二日加1%滯納金 2015-12-23
台南市某國中出納林先生電詢:104年9月5日辦理給付該校教職員薪資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但因一時疏忽忘記繳納,而於11月中旬主動發現後就向國庫繳納所扣取的稅款,不知為何仍須多繳一筆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若超過上述期限後繳納,依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二日加徵所扣稅款1%的滯納金,至30天為止。該所提醒,雖然林先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繳納,仍屬延遲繳納,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