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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9 公用事業開發票 留意兌獎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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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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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明(2016)年起開發票,避免發生領獎爭議,財政部准許公用事業在兩種方式中擇一交付中獎憑證,包括中獎人自行至超商列印或公用事業印發交付。財政部提醒,不論何種方式,只有實際繳費人才是領獎人,若用戶與登記戶名不同者,應儘快辦理用名戶稱變更,以防錯失領獎資格。

包括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全台逾40家公用事業,明年1月起將全面開立電子發票,財政部估計,因為公用事業加入開立電子發票的行列,全年一年將增開約6億餘張發票,平均每戶發票張數會增加二至三張。

明年起,水、電、瓦斯與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取代收據之後,消費端用戶的發票資訊將紀錄在雲端,公用事業用戶未來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的載具號碼,至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並透過「載具識別資訊編碼」兌獎。

財政部表示,公用事業明年開始,會在每期(二個月為一期)開獎後,主動幫用戶對獎及通知中獎訊息,為避免重複領獎,兌領獎方式有兩種,公用事業可以擇一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給中獎人,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多媒體資訊站(超商Kiosk機例如:統一超商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操作列印。

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

不論交付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方式為何,財政部提醒,個人用戶均應妥善保存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便查詢、列印以及領獎。

同時,近期收到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時,應預先檢視憑證所載用戶名稱,是否與實際用戶相符,如有不符時,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營利事業)或個人兌獎的權益。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