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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9 公用事業開發票 留意兌獎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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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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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明(2016)年起開發票,避免發生領獎爭議,財政部准許公用事業在兩種方式中擇一交付中獎憑證,包括中獎人自行至超商列印或公用事業印發交付。財政部提醒,不論何種方式,只有實際繳費人才是領獎人,若用戶與登記戶名不同者,應儘快辦理用名戶稱變更,以防錯失領獎資格。

包括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全台逾40家公用事業,明年1月起將全面開立電子發票,財政部估計,因為公用事業加入開立電子發票的行列,全年一年將增開約6億餘張發票,平均每戶發票張數會增加二至三張。

明年起,水、電、瓦斯與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取代收據之後,消費端用戶的發票資訊將紀錄在雲端,公用事業用戶未來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的載具號碼,至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並透過「載具識別資訊編碼」兌獎。

財政部表示,公用事業明年開始,會在每期(二個月為一期)開獎後,主動幫用戶對獎及通知中獎訊息,為避免重複領獎,兌領獎方式有兩種,公用事業可以擇一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給中獎人,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多媒體資訊站(超商Kiosk機例如:統一超商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操作列印。

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

不論交付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方式為何,財政部提醒,個人用戶均應妥善保存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便查詢、列印以及領獎。

同時,近期收到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時,應預先檢視憑證所載用戶名稱,是否與實際用戶相符,如有不符時,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營利事業)或個人兌獎的權益。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