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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11 賣自地自建房產 留心稅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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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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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施行後,出售自地自建房產要注意,適用新、舊制課稅方式要由房、地各自的取得日決定,如屬新制合一課稅的利得,因持有期長短會使稅負輕重不一,財政部規定,這類自地自建售屋利得的持有期間,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即土地持有愈久,新制合一稅率即會愈輕。

財政部表示,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產利得課稅方式也進入雙軌並行年代。民眾購買土地後再自建房屋並出售,因土地與房屋取得日期不同,會出現房屋及土地分別適用新、舊制課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規定,自地自建案件中,土地取得日期若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自建房屋取得日(核發使用執照日)是在新制施行之後,從取得土地到自建房屋出售合計持有年數超過二年,土地部分即須適用舊制,仍然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則要適用新制課稅。

如果土地取得日在去年底以前,但建屋後到出售時,土地持有年數未達二年,包括土地及房屋均要按新制合一課稅。財政部表示,此時在計算合一課稅的適用稅率時,應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日到房產出售日的總持有年數,決定其合一課稅的稅率。

例如,甲分別在2013年6月1日及2016年6月1日買入A、B兩塊土地,並在二筆土地上自建房屋,2019年6月1日房屋同時興建完成,甲在2021年5月31日將房地全出售。

甲出售的房地中,A土地的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A地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在A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是在2016年以後才興建完成,應按新制課稅,其適用稅率是以土地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到出售日(2021年5月31日)計算共達八年,因此合一課徵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稅率為20%(超過二年但未達十年)。

至於B地,因為是在今年以後才買進,B地上所建房屋亦是今年以後完成,甲出售B地及B地上的房屋均應按新制課稅,適用稅率也是自取得B地時起算共計五年,甲出售B房、地的合一稅率為20%。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