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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5房子便宜賣子女 未來恐增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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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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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歲老翁,將股票半買半相送給相差30多歲的女友,結果遭子女檢舉,被課贈與稅。國稅局提醒,以便宜到不合理的價格出售財產,差額要課贈與稅;將不動產便宜賣給子女,則是合法的避稅方式,但房地合一稅上路不一定較省稅,有可能「省了贈與稅卻多了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接獲檢舉發現一名80多歲的退休老兵,將名下價值約1233萬元的股票,以620萬元的價格賣給一位60多歲的女士。不過,買股票的女士實際上只付了180萬元就取得股票,被國稅局認定為「視同贈與」。最後老翁被捕稅80多萬元。

國稅局官員坦言,此種案件多半是靠親近的親友檢舉,老翁被查到也是因為子女檢舉。從每次買賣雙方都結伴一起至國稅局說明輾轉瞭解,雙方應該是段不被祝福的黃昏老少戀,但「看起來倆人感情很好,小三也有在照顧老兵生活起居」。

常見父母低價賣不動產給子女,例如知名飲水機品牌董娘,去年底將名下信義計畫區2戶豪宅,以半價出售給2個女兒,引起市場側目。國稅局高層表示,將不動產便宜賣給子女,是合法的避稅方式,但房地合一稅上路不一定較省稅,有可能「省了贈與稅卻多了所得稅」。

國稅局高層解釋,父母賣財產給子女,只要確定證明子女完全出資,就可免10%的贈與稅。但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出售不動產獲利要課最高45%的房地稅,父母便宜賣,使子女取得成本超低,未來出售獲利高,稅負也重。

國稅局高層表示,房地合一有自住及長期持有優惠,最低稅率10%還有400萬元的免稅額,相關規定多,也涉及子女對不動產的利用或處分的規劃。究竟將房子便宜賣給子女,還是乾脆把房子賣了再分年把現金送給子女比較省稅,民眾得仔細試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