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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3 企業零銷售額 仍應報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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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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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不論企業有無銷售額都要申報,切勿因為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日後遭罰。

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在查核時發現,轄內某公司去(2015)年9至10月期的營業稅逾期未繳,超過規定申報期限30日但未申報銷售額。該所於是對其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卻主張這段時間沒有銷售額,並非故意不辦理申報。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原則上企業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的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附上退抵稅款和其他有關文件。如果企業有應納的營業稅額,應該先向公庫繳納,提出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督促企業履行如實申報的義務,營業稅法針對逾期未申報的企業,訂有滯報金和怠報金的規定。

企業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是統一發票明細表,還沒超過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萬元。超過30日者,處罰則是更重,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強調,即使企業當期無實際銷售收入,還是應依規定期間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