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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26 106年非居住者薪資給付總額扣繳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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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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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稅額亦有些微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106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即31,513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1,513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