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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7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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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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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6年5月1日開始受理,考量納稅義務人因端午節連續假期致減少法定申報日數1日,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內(106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辦理申報,並整理下列105年度申報書修正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 為落實節能減碳效益,105年度申報書將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計算表、財產目錄、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及已實際繳納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表等4頁書表調整為申報書附冊,比照租稅減免及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不印製提供訂本式申報書,營利事業如須填寫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上開其他申報書表,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仍提供各項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 考量營利事業每年1月已依規定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稽徵機關查核,爰刪除「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簡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填寫書表。
三、 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計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之可扣抵稅額,於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可扣抵稅額明細,簡化免區分「87至98年度」及「99及以後年度」。
四、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規定,自105年度起,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者選擇抵減年限3年,抵減率10%,兩者擇一適用。另外,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個人或公司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等租稅優惠,105年度申報書配合增修訂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格式,營利事業申請上開租稅優惠,必須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獎勵辦法規定期限,事先檢具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詳下表),並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送證明文件,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適用法令
租稅獎勵內容
程序要件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1.   公司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2.   公司應於讓與或授權其智慧財產權次日起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個月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智慧財產權認定函。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或第3項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 股票發行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次日起2個月內或105年11月3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

 

五、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租稅優惠,除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30%外,105年增訂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50%,以及本國籍基層員工調高薪資費用加成減除30%等租稅優惠,爰配合增修訂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