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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7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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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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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6年5月1日開始受理,考量納稅義務人因端午節連續假期致減少法定申報日數1日,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內(106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辦理申報,並整理下列105年度申報書修正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 為落實節能減碳效益,105年度申報書將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計算表、財產目錄、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及已實際繳納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表等4頁書表調整為申報書附冊,比照租稅減免及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不印製提供訂本式申報書,營利事業如須填寫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上開其他申報書表,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仍提供各項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 考量營利事業每年1月已依規定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稽徵機關查核,爰刪除「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簡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填寫書表。
三、 營利事業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計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之可扣抵稅額,於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可扣抵稅額明細,簡化免區分「87至98年度」及「99及以後年度」。
四、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規定,自105年度起,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者選擇抵減年限3年,抵減率10%,兩者擇一適用。另外,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產業創新條例增訂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個人或公司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等租稅優惠,105年度申報書配合增修訂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格式,營利事業申請上開租稅優惠,必須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獎勵辦法規定期限,事先檢具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詳下表),並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送證明文件,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適用法令
租稅獎勵內容
程序要件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1.   公司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2.   公司應於讓與或授權其智慧財產權次日起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個月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智慧財產權認定函。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或第3項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繳稅 股票發行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次日起2個月內或105年11月3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

 

五、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租稅優惠,除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30%外,105年增訂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50%,以及本國籍基層員工調高薪資費用加成減除30%等租稅優惠,爰配合增修訂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