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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27 適用房地新制課稅之個人,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皆應依限辦理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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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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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辦理申報;該局於近期審理多起此類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為避免納稅人誤解,提出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已依規定辦理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有短漏報所得致短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個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將被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如有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稅發單外,並按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有發生前揭交易之納稅人,如有短漏報或逾期尚未申報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之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納稅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