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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8 研發成果供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對價者,研發費用不得列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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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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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費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銷型態之買賣業,未實際生產產品,其將研發成果提供他人製造及使用,且未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報酬,乃否准研究費列報。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採取臺灣接單,大陸代工生產之模式銷售產品,而接單之收入係全數由其申報,應屬研發成果供自行使用,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等語,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上之收入及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乃在規範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適用時,應有其關連性,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其既無相應之收入,自無列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損失予以減除之可言。本件甲公司既係百分之百之買賣業,其所銷售之產品,係進貨復銷貨以賺取其差價,非其所製造生產,當然沒有研究新產品以供製銷可言,縱該公司有上開研究費用之支出,亦不能與其買賣業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國稅局否准認列系爭費用,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