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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6 債權逾期二年且取具郵政事業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者,應以存證函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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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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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5日所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以下簡稱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130萬元,經查該筆貨款係源於甲公司101年6月間銷貨予乙公司,甲公司經多次口頭催討,皆未獲償還,故於103年12月底時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款項,嗣於104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認為103年度該筆貨款已逾期二年且已向郵政機關交寄存證函,故於103年度列報該筆呆帳損失,惟依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應於存證函送達年度(即104年)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甲公司呆帳損失13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22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所列報之損費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