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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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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1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將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權益更獲保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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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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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我國已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將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該局指出,本法為加強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參考外國立法例,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同民眾遇到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官陳情,未來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也可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並就稅捐爭議進行溝通與協調。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護官制度在英、美、韓運行多年,其制度目的係為使人民面對稅捐爭議時,能藉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協助,平衡徵納雙方專業落差,以妥善處理、解決稅捐爭議。而本法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依本法第20條規定職責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等。而未來本法正式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網站,民眾可直接上網查詢,並得知相關資訊。
   該局特別提醒,本法將於106年底正式施行,除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設置外,本法尚有許多與納稅者權益密切相關之內容,民眾請多加注意相關宣導,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