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7.05.29 一般健康檢查費因受有補助且併入薪資所得中,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於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 2018-05-2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費用係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直接進行醫療所生之診察、診斷及治療費用。至於一般民眾僅為瞭解身體健康情況所為之一般健康檢查,除與接受治療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外,餘均不可列報,亦與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已由服務單位補助而併入薪資所得無關。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雇主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餘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均視為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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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林宛琦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