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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06 個人列舉對政黨捐贈扣除額,應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始得認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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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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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政治獻金法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黨之捐贈,該政黨必須於當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以上者(如當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得票率為準),得認列個人對政黨之捐贈。

該局最近受理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對A政黨捐贈扣除額10,000元,該局以該政黨未登記參選,與規定不合,予以剔除。甲君主張其確有支付捐贈款項,並已取具該政黨開立之收據云云,惟該政黨105年度未以政黨名義參與立法委員選舉,申請人捐贈予A政黨之金額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捐贈政黨之扣除額時,應注意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始得扣除,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