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07.10.15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避免遭罰4
http://www.fuhua.url.tw/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同時該當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要件,屬一行為(同一短、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應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問題,倘屬法規競合,則不再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尚非以統一發票為限;至營業稅法第52條僅係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屬系爭違章行為之態樣所為之處罰,適用範圍較前者小,爰就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態樣而言,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後者屬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爰該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下稱78年函)釋系爭違章行為適用上開二法條規定可採從重處罰部分,允宜檢討,該部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78年函,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113.03.25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2024-03-25 2025-03-25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3-2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7399.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5年度給付租金444,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4,400元,經該局處罰鍰8,8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承租1樓房屋作為餐飲店面,不知相關稅法規定,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雖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惟仍有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之情事,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君之上訴確定。
       該局特此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注意,務必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免逾期遭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