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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15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避免遭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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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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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5年度給付租金444,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44,400元,經該局處罰鍰8,8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承租1樓房屋作為餐飲店面,不知相關稅法規定,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雖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惟仍有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之情事,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君之上訴確定。
       該局特此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注意,務必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扣繳稅款及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免逾期遭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