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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6 遺贈稅扣免額 不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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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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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明(2016)年遺產及贈與稅各項扣免額標準,因為累計物價漲幅未超過10%,明年遺產稅及贈與稅的扣免額標準維持與今年相同不變。其中,個人遺產稅免稅額仍是1,200萬元。

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應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財政部指出,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在2009年1月23日隨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調整為1,200萬及220萬元,因此,按2009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98.26,與今(2015)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5.42%,未達10%應行調整的標準,依法毋需調整。

至於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2014年,2014年適用的指數為102.65,與今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僅上漲0.92%,同樣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亦毋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