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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7 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以不同國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合併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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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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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具有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倘以不同國籍身分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將該2種身分取得之報酬合併計算,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轄內A君具有雙重國籍,105年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甲公司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B君身分任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甲公司及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A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B君之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經查核後發現,A君與B君係同一人,惟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以A君身分取得甲公司之勞務報酬,未合併申報其以B君身分取得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遂將A君取自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合併計算,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取得雙重國籍之國人,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或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利用二種身分分開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