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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1 公司、行號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稅2.0申報課稅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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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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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已在今(110)年7月正式上路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今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屬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修正後本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5項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其房地交易所得,應分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但是,如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鑑於獨資、合夥的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修正後本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修正後本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也就是由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整理境內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修法前後課稅重點如下:(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注意,於今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的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科長 06-229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