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10.12.09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 #銷售食品飲料 及 #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發票交付買受人 2021-12-09
市面上常見的自動販賣機以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為主,但你有注意過嗎?明明是消費,為什麼當下沒有拿到發票?其實現行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利用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在收款時才會彙總開發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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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了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也防止業者逃漏稅,財政部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規定:明年1/1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 #銷售食品飲料 及 #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發票交付買受人,而停車費自動販賣機另外要在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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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修改程式需要作業時間,新制設有 #緩衝期(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除外),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發票者免處行為罰,由國稅局積極輔導轉換、鼓勵開雲端發票:
自動販賣機賣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在110/12/31以前取得者,輔導期為6年(111/1/1-116/12/31);在111/1/1以後取得者,輔導期為1年(111/1/1-111/12/31)。
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輔導期一律為1年(111/1/1-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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