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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8 房地合一2.0有關「特定公司股權交易」,只要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大於五成,皆算是課稅範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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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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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針對房地合一2.0有關「特定公司股權交易」,只要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大於五成,皆算是課稅範圍。
我國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也就是若未上市櫃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境內不動產,只要有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稅局將視為不動產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另我國特定公司的不動產取得時間點未區分新舊制,全部納入公司持有不動產價值,用以計算房地價值比有無達50%。
例如一家未上市櫃公司自2000年陸續購買國內不動產,並無其他業務,其股東有A、B、C三人各持有1/3,無人股權過半。若其中一位合夥人在2022年1月把股權賣給企業主,導致股權過半,此時才開始計算持有年度,不動產即使是過去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所購買,只要交易時間在2021年7月後都會列入適用房地合一2.0。
但股權交易涵蓋各類範圍,財政部因此在本次函釋明定「直接或間接」持股定義,例如直接持股者依持股比率計算。
而間接持股部分,若持有關係企業股權超過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則依關係企業持股比率計算;若持股股權小於等於(50%),則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若為關係人持股,我國比照CFC關係人制度,包含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具實質控制力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都算是關係人,等於適用範圍相當廣泛。
而境內外母公司透過境內外子公司多層間接持有境內不動產,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若其股權價值與房地價值比均達特定股權交易條件,即有房地合一稅的適用,包括出售股權均屬境外公司。
若個人或法人交易已符合特定股權條件者,應盡快在2022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