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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8 營利事業捐贈購買之防疫物資,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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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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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疫情期間購買醫療設備、防疫物資或便當點心捐贈予公私立醫療院所,請留意稅法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又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額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如係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則得認列費用之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購買20萬元及30萬元之防疫物資分別捐贈與甲公立醫院及財團法人乙醫院,因對甲公立醫院之捐贈20萬元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得全額認列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而對財團法人乙醫院之捐贈30萬元,因非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乙醫院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A公司得列報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防疫物資,除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費用限額之規定外,亦應檢視統一發票之扣抵情形,如有發現不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