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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1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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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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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就今年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予以說明,並呼籲營利事業儘早報繳。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選擇以上開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如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署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辦理申報,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節省寶貴時間。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按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之順序操作),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此外,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得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賴專門委員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