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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9 機關團體應自行檢視結餘款是否確實依保留計畫使用,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儘速申請變更使用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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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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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如有保留結餘款,請自行檢視是否確實依其所訂使用計畫執行,如有未依計畫使用情事,應儘速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註:101年度以前案件為0%;102年度以後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60%),已報經財政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若有未依原報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所轄機關團體結餘款未依計畫使用而遭核課所得稅,特於近日致函提醒機關團體詳加檢視其結餘款是否確實依計畫使用中,如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致未依計畫使用情事,請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例如:甲基金會101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2年度至105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2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若有未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完竣,應於106年3月31日前申請變更,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最後年度仍為105年度。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而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