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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9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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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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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本局稅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之情事,縱然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之費用屬實,嗣經稽徵機關剔除該筆薪資費用後,核定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故甲公司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按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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