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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5 房地新舊制 所得損失不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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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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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不管是房地合一新制還是現有舊制,民眾如果出售房產有損失,都可享有三年的抵稅權。但分別按新、舊稅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抵,抵扣範圍僅限於相同稅制的交易損失。

該局解釋,新舊制下的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不能互抵,是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

現行的舊制是將房屋和土地分開課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但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新制,維持原有的土地增值稅,房屋、土地的利得必須合併課徵所得稅,依照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則可從房地收入中扣除。

舉例來說,民眾在今年12月出售持有滿五年的甲房地,售屋損失為50萬元。出售時間落在今年,適用舊制。明年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該民眾出售又持有一年的乙房地,獲利100萬元。由於兩筆房地適用的稅制不同,甲房屋出售損失50萬元不能列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的扣除額。

依照房地合一新制,個人交易房地或房屋使用權若有損失,可以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是扣完了還有餘額,則可留待交易日之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制下,計算售屋虧損的所得額時,不必計入土地漲價總數額,和課徵稅基的計算方式不同。稅基的計算方式,是把房地合一的售價扣除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若得到的餘額為正,即須繳納所得稅。但計算房產盈虧的所得額,則是售價扣除成本和費用,得出的餘額如果為負,則為虧損,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損失,並保留之後三年的扣抵權。

國稅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無論交易虧損與否,原則上納稅義務人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就要申報個人房屋和土地交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只有特定情形可以不用辦理申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