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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1 當年度盈餘列公積 才能減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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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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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定,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可以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財政部強調,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1998年起,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指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的稅後盈餘為準,至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亦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即是減除項目之一。

財政部說,未分配盈餘加徵的計算,是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在分配歷年累積的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不得作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舉國稅局一宗查核案例,甲公司在1999年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2013年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於2012年盈餘共計1,200萬,其餘1,300萬則是以前年度累積的盈餘。

甲公司申報2012年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即2,500萬元×10%),但是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非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數額共計有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因此對甲公司補徵稅額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