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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8 防財團法人避稅 財部祭3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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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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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為避免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財政部昨(17)日預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明定三項要點,包括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訂定大型財團法人公益支出三級比率,且與關係人交易,不得低於市價。

財政部此次稅改工程浩大,除調整扣除額、調升營所稅、調降保留盈餘稅、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擬定股利所得新制等等,也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中,有關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的股利,不計入所得稅課稅的規定。

而先前遭到立委質疑,即使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但對於財團法人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所得,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中有訂出9項要件,若是同時符合,就可免徵所得稅,恐成租稅漏洞,要求財政部進行檢討。

因此,財政部預告該適用標準,明定三大修正方向,第一是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官員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與機關或團體間,形成股權控制或資金借貸關係,產生避稅情形,因此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的股票及公司債,但不溯及既往。

第二是訂定公益支出的三級比率。官員表示,依現行規定,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相關支出,若高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則當年度收入可免稅;但未來將按機關或團體年度收入規模,分級訂定支出比率。

官員指出,當年度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者,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得低於收入的80%;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不可低於70%;未達5,000萬元者,不可低於60%。

最後則針對財團法人與關係人的交易。官員表示,財團法人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費用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均與創設目的相關且為必要,且不得用任何方式安排,或以不相當的代價給予捐贈人,或變相盈餘分配。

財政部表示,該草案預告期間為60天,待蒐集意見後,將正式公告該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