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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1 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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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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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已經成為民眾日常購物不可或缺之管道,許多個人也著眼於網路交易之便利性,利用網路平台銷售生活用品。而賣家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及獲取對價,即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現行法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之標準,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除屬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
       該局舉例,轄內王君於109年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美妝保養品及食品等,買方將交易價金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嗣收到購買之商品,卻未見統一發票,遂提出檢舉,經國稅局查獲,以王君109年2月份起銷售額達70萬餘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其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1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5萬餘元外,因其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上開法條論處擇一從重處罰鍰5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商品,應自行檢視每月銷售額,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