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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26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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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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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下稱本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使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經參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及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審酌各違章情形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裁罰倍數衡平性等,通盤檢討裁倍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各款違章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之違章態樣者,均予增列並定明其裁罰倍數。
 
二、鑑於部分違章情形尚乏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減輕處罰之規定,爰予增列,例如:本條第1項第3款有關「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之銷項稅額於規定比率以內者,均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0.25倍減半按0.12倍處罰。
 
三、考量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所造成之逃漏稅情節輕微,爰就「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之違章,明定其屬僅「漏報股利收入」者,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12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江代理科長得港

聯絡電話:(02)232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