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12.12.14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4
http://www.fuhua.url.tw/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4-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三)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
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
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所得稅)、邱科長筱惟(執行業務所得)

聯絡電話:02-2322-8118、02-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