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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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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24 國稅局查出欠稅人計畫性移轉財產規避執行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合作追討成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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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華記帳士事務所 241 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109-1號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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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追討欠稅,除對欠稅人辦理財產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若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除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外,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合作追查,以實現國家租稅債權。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滯欠貨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約8百餘萬元,因其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欠稅款,為清理巨額欠稅,該局積極蒐集甲公司財產相關交易資料,經分析甲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發現該公司於稅捐調查期間,明知違章被查獲,乃迅即低價出售並移轉帳面價值1億3千餘萬元之公司所有不動產、生財器具及設備予甲公司負責人之子(A君)設立之乙公司,出售價額僅8千餘萬元,同時列報高達5千餘萬元出售財產損失,其出售財產價額與帳面價值顯不相當,且隨即申請解散登記。又甲公司稱因尚欠銀行貸款,以銀行抵押借款由乙公司承接,其他應收帳款8千餘萬元與銀行借款互相沖抵,免再支付款項,兩公司財產移轉交易,查無任何給付款項紀錄,該低價銷售行為,顯有規避繳納稅款之意圖,影響稅捐債權甚鉅。

經該局透過查核甲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異動及其資金流程,並提供查得之相關事證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執行分署,執行分署於取得該事證後,即命甲公司清算人B君(係 A君之母)陳報財產狀況,A君恐其母遭留置、管收,同意簽立擔保書以擔保甲公司欠稅,除願先行繳納30萬元外,並分期繳納其餘欠稅。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追查欠稅人及關係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查得欠稅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之情事或對第3人有債權存在之事實,將與各執行分署合作,並運用民事訴訟程序,實現國家稅捐債權,欠稅人切勿蓄意隱匿或處分財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巫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