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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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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1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將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權益更獲保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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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30 http://www.fuhua.url.tw/hot_488828.html 113.04.18 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2024-04-18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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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我國已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將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該局指出,本法為加強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參考外國立法例,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如同民眾遇到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官陳情,未來民眾如遇有稅捐爭議,也可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並就稅捐爭議進行溝通與協調。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護官制度在英、美、韓運行多年,其制度目的係為使人民面對稅捐爭議時,能藉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協助,平衡徵納雙方專業落差,以妥善處理、解決稅捐爭議。而本法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依本法第20條規定職責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等。而未來本法正式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告於網站,民眾可直接上網查詢,並得知相關資訊。
   該局特別提醒,本法將於106年底正式施行,除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設置外,本法尚有許多與納稅者權益密切相關之內容,民眾請多加注意相關宣導,以維護自身權益。